第三课 未成年人的作品也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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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未成年人的作品也有版权

第三课 未成年人的作品也有版权

    

    主题视点

    

    读中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青少年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青少年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父亲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13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未成年人赵勇到底享不享有著作权?他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点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因此作品的创作者不受年龄限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著作权。

    

    学生拥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学校、老师都不可以不经学生同意将学生的作品公开发表或把作品上传网络。老师对学生作品进行改编、再创作也必须经由学生同意,并且这些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学生拥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署名、分享经济报酬等。

    

    一般来说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很多复杂的情况。

    

    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拍案寻理

    

    肖先生是一名画家,自1976年起,邹女士拜师在肖先生门下学画。1980年前后,他们萌发了创作表现乡村童趣作品的想法,很快就开始搜集素材。此后,肖先生先后搜集了表现乡村儿童和风景的数十张照片。邹女士拍摄了数张表现乡村小孩在草垛子上吹哨子场景的照片,肖先生见后决定让邹女士以照片为蓝本创作油画作品《田间小曲》,这幅画以邹女士的名义发表在《画廊》杂志上。

    

    后来为了参加美术展,肖先生提出由自己复制该画,并署双方的名字参展。邹女士同意后,肖先生在临摹《田间小曲》的基础上完成油画《吹响响》的制作。这两幅画的构图、主要人物,甚至小孩的动作、表情、神态和发型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吹响响》在画面中加了一个太阳并增删了孩子附近的部分细节,整幅作品以暖色调为主,而《田间小曲》以中性色彩为主。

    

    但邹女士在2006年调查发现,肖先生自1984年以后,在没有通知和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复制、销售《吹响响》,且在其个人画展及各类画册、宣传册上展览、印制该幅作品,署名均为肖先生个人,并在接受访问时称《吹响响》为其个人创作作品。邹女士认为肖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肖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认为邹女士的《田间小曲》中包含了她的独创性成果,而这些成果又被肖先生借用于《吹响响》中,所以尽管邹女士并没有执笔绘制《吹响响》,但《吹响响》仍属合作作品,所以邹女士也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最终判决邹女士胜诉。这起因油画而起的案件的主人公虽然不是未成年的学生,但对我们判断自己身边的侵权事件也有借鉴意义。

    

    实践探究

    

    为了解同学们对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认识,校学生会几位同学组成研究小组,针对这个问题对全校学生进行了调查研究,请同学们积极参与其中。

    

    一、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请在相应的括号里打“√”

    

    1.于朝和他的朋友王治合作创作了一出短剧的剧本,于朝未经王治的同意将这个剧本给了一个剧团进行演出。于朝认为只要与王治共同署名就不会侵犯他的著作权。()

    

    2.美国有一家出版社没有和《哈利·波特》的作者打招呼,把一个由“哈迷”创建的“哈利·波特词汇王”里面的内容,包括与哈利·波特有关的论述文章、各种资料汇编等,集结成约400页的文字,制作成书公开出版发行。()

    

    3.六一儿童节到了,有个公园为了让孩子们玩得更加高兴,让工作人员穿上毛茸茸的卡通形象外套,扮成米老鼠、唐老鸭、喜羊羊、灰太狼等著名的动画片角色,供小朋友们合影留念,每拍一张合影照片,收取5元钱。()

    

    4.陆媛是某电视剧的编剧,她趁着电视剧的火热势头将该电视剧的剧本出版成书,取得了不错的销量。()

    

    二、下面两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请大家查阅相关资料,一起来解惑

    

    困惑一:舞技是作品吗,能得到版权保护吗?比如:呈一字形的大跳,是芭蕾舞的象征性动作,这一动作在其他剧目中也会经常看到,这需要支付版权费吗?

    

    答:舞技()作品。A.是B.不是

    

    ()版权保护。A.受B.不受

    

    因为:____________

    

    困惑二:网页是作品吗?比如:A公司发现同行中的另外一家公司新建立的网站跟自己的非常像,A公司的权利能受到保护吗?

    

    答:网页()作品。A.是B.不是

    

    A公司网页()版权保护。A.受B.不受

    

    因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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