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货币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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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货币设想

  第十二条:人人有享有休息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的权利。

    

    第十三条: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十四条:任何人有权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享受艺术。任何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文学或美术以及其他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任何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任何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宪法。

    

    民事权

    

    第一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

    

    第二条:所有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以下各条分别是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

    

    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

    

    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时效。

    

    林林总总共四百四十四条,三万多字。

    

    国家机构

    

    第一条: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立法院。立法院拥有下列权力:规定和征收税收,但所有税收应全国统一;宣战和终战,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在本国担任任何职位者,未经立法院许可,不得接受除中国朝鲜以外任何外国君主或国家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

    

    第二条:行政权属于行政院院长,任期为五年,副院长任期与院长任期相同。院长和副院长的选举办法如下:选举人得票过半者为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指定。如最后的选举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选举人票中的第一名为院长。

    

    立法院可决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以及选举人的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

    

    如遇行政院院长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院长;否则,立法院得选举某一官员代行职权,该官员即为院长,直至院长恢复任职能力或新院长选出为止。

    

    院长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行政院院长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宪法。”

    

    第三条:国家的司法权属于司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法律以及根据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案件。

    

    立法院应在三分之二的代表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经立法院的四分之三的代表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法律以及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地方的法律相抵触,法官仍应遵守。任何地方法律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违返本宪法。

    

    第四条:君主、各代表、中央行政院和各地方行政院、司法及检察官员均应宣誓拥护本宪法;这是作为担任任何官职的必要资格。

    

    “大将军,人民能懂得这些条文吗?”

    

    “不管懂还是不懂,先通过再说,辅助的法律就是大明律,只要与宪法不符合的,就把大明律的条款修改,实在是改不了的,就把它删了,然后就当作我们现行的两部法律,宪法在大明律之上,合称法律。”

    

    “大将军,只怕朝廷会有不小的意见!”

    

    “管他呢,我们也不要去上报朝廷。”

    

    随后,两人讨论了一些人员编制的问题,觉得在地方行政院中,按照每五百人编制一人,中央的暂时不做规定。

    

    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也是没有采取中国传统的设置,中央行政院设立了八个司。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司,主管财政支出和预算的财政司,维护公共治安的治安司,负责农林牧渔和水利建设的农业司,负责手工业的手工业司,负责商业的商业司,负责建筑、道路、人口、救灾救济的民政司,主管专利发明的专利司。

    

    随后两人讨论了货币问题,卞为鸾首先告诉谢富坤,政府除了拥有公务员外,不得拥有其他一切实物,因此也就没有了铸币权,就是连政府的驻地也是租借的,但是拥有租借优惠,租借费用为土地价值的百分之三,而且是永久的,就是只要政府不打算租,那就得租。

    

    货币采用金币本位制,银币辅位制,金元货币能以固定的比率兑换黄金的货币,在金币本位制度下,发行金元货币的必须有能力以黄金兑换已发行的全部金元货币。在采用金本位的国家之间,货币之间的兑换率是固定的,按各自兑换黄金的比率计算得出。银元货币也是如此,但是黄金作为本位,白银是辅位的。

    

    但是现在没有国家采用金本位,因此自己来干,首先规定金银铜的比例,按照一比十五比二千二百五十的实施,按照大明的比率,则为一比八比八百上下,按照日本的比率,则为一比十三比两千六百上下,金银铜的比例以后是由市场决定。

    

    以后本国的金价不变,其他的都是按照九成九五纯度的黄金来折算。

    

    金币本位制以一定量的黄金为货币单位铸造金币,作为本位币;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同时根据黄金来确定其它铸币的铸造和偿付能力;辅币可以自由兑换金币或等量黄金;黄金可以自由出入国境;以黄金为唯一准备金。

    

    金币本位制消除了价格混乱和货币流通不稳的弊病,保证了流通中货币对本位币金属黄金不发生贬值,保证了世界市场的统一和外汇行市的相对稳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

    

    暂时只采用冲压法的金属货币,纸币则以后再说,金币银币铜币都是对应于半两纯金属,即十八点六五克,银币和铜币含量为九成二五,铜币含相等的锌锡,银币含有相等的铜锡,金币则含有相等的银铜锡,因此银币和铜币都是重十八点六五克,金币则重十九点九六克,含有十八点四六三五克的纯金。

    

    纸币以后再说,但是现在做好技术准备,纸币分为金元和银元,五百金元等于一金币即半两黄金,就是说每发行五百金元,就要有十八点六五克的黄金作为准备金,卞为鸾估计其价值相当于2010年的五千五百元人民币上下,十一倍的水平,面额有一百五十二十十五二一等七种元币。

    

    五百银元等于一银币即半两黄金,就是说每发行五百银元,就要有十八点六五克的白银作为准备金,卞为鸾估计其价值相当于2010年的九十元人民币上下,面额有一百五十二十十五二一等七种银元币。

    

    但是如果以其在大明两百多年的时间能购卖粮食来计算其价值的话,结果会很不一样,五百银元相当于三四百元上下,五百金元相当于三千元上下,因此可以看出,白银贬值了不少,黄金比较稳定。

    

    目前是粮价昂贵,金银反而不值钱了,长达七十年的天灾就要到达**,二十年后将迅速结束,但是卞为鸾也不知道这种天灾,只是凭着自己的感觉,现在比几百年后可冷多了,降雨也很少,地震频发。

    

    鉴于大明的铜价值甚高,卞为鸾打算大量制造大明铜钱,不,应该是超大量的。

    

    大明朝自弘治以来,所有的铜制钱都规定为铜七铅三,铜币当重一钱。万历改定为铜六铅四,每枚铜币重一钱二分。泰昌、天启的铜币也是沿用此规矩,这种铜六铅四的正规铜钱也就是卞为鸾的模仿对象。因此就法定铸钱来说,一两白银等于七点二斤的铜。

    

    但是自东林党把持了南京铸币司,从此以后其生产的铜钱就一代不如一代,到天启二年,东林党铸造的铜钱已经下降到了铜三铅七,重八分,一两白银等于二点四斤的铜,只有法定的三分之一,每铸三贯钱,至少可以获得二两白银。

    

    到天启三年,南京新出炉的一批铜钱竟然已经是铜二铅八,重量也下降了到了惊人的四分,一两白银等于零点八斤的铜,只有法定的九分之一,每铸九贯钱,至少可以获得八两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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